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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是否能续签合同
2013-01-27 14:48:49 来源:邓海峰律师
我单位于08年7月2日宣布清算解散,公司将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,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将依法支付 员工经济补偿金,并要求每名员工在通知书上签字,我也签字了。我与公司的合同应该到08年7月10日到期,由于我负责人力资源工作,公司宣布清算解散后,我一直工作到08年9月28日才离开,公司支付了我2.5月补偿金。
我的合同到7月10日期后,公司应当在一月内即在8月10日前与我续签合同,虽然公司宣布破产清算,但从宣布后我一直工作了近三个月。
请问我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,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从7月10日到9月28日双倍工资。
不应该,公司也不回支付,因为公司已经在7月2日宣布清算解散的,这个由工商部门已经吊销他的营业执照了,不存在这个法人了,你还去问谁要双倍工资.再说没有哪部法律说公司一定要和你续签合同(除了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),公司可以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,只不过要付你点补偿金而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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